有关轻车熟路到底是什么原因?
时间:2024-03-08 13:36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我就是办个婚宴,他父亲喝完酒走的时候我的典礼甚至没有结束,连敬酒都没来得及,我有什么责任?”被告王某也一脸冤枉。

  王某与闫某系某单位同事关系。2023年10月的一天,王某因结婚在某饭店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闫某下班后与单位同事一起前往祝贺并入席吃饭饮酒。15时左右,闫某饮酒后从婚宴上离开,后闫某未带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路边停放的机动车,虽当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仍未能避免闫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闫某的家属即本案五原告因王某未妥善安排专人提醒宾客乘坐其租用的公交车以确保饮酒等行动不便者安全返程,向本院起诉王某,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19162.49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双方情绪激动,矛盾较深,五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被告则认为其组织婚宴难以照顾到每个人,死者应当自负其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实质化解决纠纷,解开原被告之间的心结,法官运用树理调解工作法,深入释法说理,让被告明白其确实存在一定过错,让原告理解被告的过错确实轻微,死者作为成年人,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五原告10000元,矛盾得以化解。

  喜宴场合的共同饮酒区别于一般的预约饮酒,作为被告的新郎王某,作为婚宴的组织者,并不具备同桌共饮者的身份,在事务繁多、人数众多的婚礼场合,要求其对在场每个人的饮酒情况清楚知悉显然过于苛刻,但其在组织酒宴时应当预知可能会存在大量饮酒人员并应当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饮酒过度者安全离开,故也应当负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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