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老伯生前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都留给女儿。在余老伯去世后,孙女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理由是爷爷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22年5月,余老伯亡故。葬礼上,其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嘱。原来,余老伯曾于2018年1月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本人已年老体衰,在世的时间不会太长了,一个儿子已走在我前头,现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因此决定将我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女儿继承。”该遗嘱由余老伯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王阿婆也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对此,大儿媳不认可,认为自己的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的遗产。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余年仅11岁,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而余老伯的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遗嘱应当无效。于是,由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是被继承人余老伯和王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1/2的产权份额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余老伯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妻子、子女,子女已经死亡的,则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余老伯的继承人即为王阿婆及其女儿和小儿子以及孙女小余四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在上述四位继承人范围内均分。但余老伯立有自书遗嘱,根据遗嘱内容,该部分应由其女儿继承,但遗嘱没有为孙女小余保留必要份额,故一审法院对继承份额进行了调整。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应当按照其遗嘱处理余老伯遗产中的案涉房屋产权份额,由遗嘱继承人即余老伯的女儿继承,故本案并未发生代位继承。
从继承人资格角度考虑,代位继承人代替的是已去世继承人的地位,而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虑的是继承人的情况,而非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不因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适用“必留份制度”,故本案中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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