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营业部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健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营业部原负责人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有关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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