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5万户在公屋住满10年已被纳人“富户政策”下需申报的租户,会收到“富户政策”申报表及“居住情况申报表”。
A:根据房委会现行政策,如户主或家庭成员在指定日期后仍未能交回已填妥的申报表或不作出申报,房署可终止其单位租约。
A:是。由去年10月1日起,纳入“富户政策”两年申报周期的租户,除须在“富户政策”申报表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及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外,同时要填写“居住情况申报表”。
A:租户有境外物业不一定被要求迁出单位,但租户如在香港以外拥有土地/物业等资产,须在申报入息和资产时计入相关收入及资产净值,否则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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