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七个地区和三个盟设立地级市研究:地级市真比地区好吗?
时间:2023-06-29 13:48来源:未知 作者:小编 点击:996

  “地区行署”是“地区行政公署”的简称,是省级派出机构,负责检查、指导县级工作,其辖区称“地区”。除行署外,地区还设有地委、群团、人大和政协等机构,它们同样是相应省级机关的派出机构。地区(行署)制度始于1978年;1983年实行市领导县,地区开始被撤销;1999年,中央要求逐步撤销其余地区;2002年实行省直管县,地区再次减少,至今尚存10个地区(盟),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3个盟(盟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地区)分别是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城镇规划君何方洪认为,未来这7个地区和3盟肯定会撤地(盟)设地级市,因为新疆的5个地区早已经在7年前的2016年就启动了撤地设市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为行政督察机构名称,不属于一级政府,属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是“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后“行政督察区”改称“专区”,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地区”,成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民国十六年(1927年),全国废道,各省普设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署)为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管理机构。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行政督察专员”,简称“行署专员”。

  1949年以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专区的行政机构称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简称专区行署)。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专区行署专员”,简称“行署专员”。1970年改专区称“地区”,为现行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称谓。抗日战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行署)是现时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地区”的行政机构被称为“地区行政公署”(简称地区行署)。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地区行署专员”,简称“行署专员”。“盟”的行政机构被称为“盟行政专公署”(简称盟行署)。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盟长”。

  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已改为省辖市即通常我们知道的地级市。全国尚存10个行政公署,其中7个地区行政公署和3个盟行政公署,分别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内蒙古兴安盟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行政公署、新疆伊犁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伊犁州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等。

  地区行政公署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即行政级别在省级与县级之间。行政公署是我国行政设置的一种形式。原来在中央人民政府下,有省级、地区级、县级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其中地区级的,往往称为行政公署,而不是称某某地区人民政府。其职能与地方人民政府一样,不过随着城市化进程,行政公署已经越来越少了,都已经转为某某市了。

  建立地区(行署)制度是一项旨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的制度设计。在新时期的各项建设中,地区行署扮演了重要角色,与其他层级地方政府一起创造了改革开放的辉煌历史。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出:“地区党政领导机关过去做了大量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不过,政学两界对该制度的评价并不算高,褒奖之词除了“做了大量工作”“起了重要作用”外,一般停留在“实际起了一级政府的作用”的层面上。这些都是结论式的政治判断,固然非常重要,却无法充分揭示地区(行署)制度的历史功用和价值。

  改革开放初期,客观上需要完善行政体制,保证各种政务有效推行,改善省县之间的地方管理。1978年底,我国共有省级单位30个,县级单位2231个,如由省管县,那么平均每省高达74.4个的管理幅度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疏漏和不周。省县之间173个地区行署的建立则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替省“分担”了1780个县级单位的管理任务,占全国县级单位总数的79.8%,省管县的平均数量也降为15个。这样做既有利于省自身的各项改革与建设,又有利于避免县级管理出现失误。

  同时,从某种程度上说,新时期建立地区(行署)制度是历史的必然。我国自秦实行郡县制以来,由于各种条件不足,地方政区层级长期在“二级制”与“三级制”之间徘徊。在实行“二级制”的情况下,一级地方政府所管州县数目较多,鞭长莫及,不得不以派出机构督察、指导各州县的行政工作。新中国实行“省(自治区)一县(市)一乡(镇)”“三级制”,各省区所管县市均为数十个乃至一百多个,不同形式的派出政府始终存在,以至成为地方政区和行政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层面。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仍面临着以农业为主要产业、交通通信不便等国情,地区(行署)制度的建立有其历史必然性。所以,1982年、1983年中央第一次下达撤销地区行署的命令时,只要求“在经济发达地区,将省辖中等城市周围的地委、行署与市委、市政府合并”。“经济不够发达和其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则“暂时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要保留地区行署,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挥县(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对于不撤销的地区行署,中央规定其任务是:“检查了解所属各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督促检查所属各县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互相关系;接受省、自治区党委的委托,管理一部分干部;完成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993年,中央第二次下达撤销条件成熟的地区行署的命令时,又将不撤销的地区行署的工作重点概括为“监督、指导、检查、协调等方面”,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建立。这时,没有撤销的110个地区行署管理着1017个、占全国47%的县级单位(全国共2166个县级单位)。

  可见,在制度设计层面,建立地区(行署)制度有着比较充分的合理性;至于后来的逐步撤销,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发展起来的省份出现了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的新需要。

  在评价地区行署的实践绩效时,需要指出的是,与其他层级的地方政府相比,地区行署是在各种不利条件下起到了一级政府的作用。长久以来,地区行署并非正是一级政府。1979年以来,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及其历次修正案要么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要么更加笼统地表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其中甚至略去了地区行署的名字。也就是说,在我国的行政系统中,地区行署的法理身份是派出机构,职权为“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即相对其他“实级”地方政府,地区行署应为“虚级”政府。

  然而,现实中地区行署显然“超规越制”了,实际上在省县之间起着一级政府的作用,“绝不仅仅是‘督导检查”’,而是“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负有完全责任,实际的职责和权力都很大”,“是一级不称作政府的‘政府”一。对于这一点,一些文件、方志、论文等均表示认同。例如1983年11月,辽宁省铁岭地区的一份文件记载:名义上“我地区是省委、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实际上已承担并行使着省辖市一级领导机关实的任务和职权”。又如,湖北省各地区行署同样“行使着全面的行政管辖权,起着一级政府的作用”。山东省、安徽省、贵州省的地区行署无不如此。

  在行政运作过程中,派出机构的虚级身份及职权给地区行署带来了诸多局限和不利。其一,在财政体制上,地区不是一级政府,也就没有一级财政。1983年,中央规定:“地区党政领导机关不作为一级领导实体,今后不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因此,地区自筹资金的能力明显不如其他地方政府,但还要完成各项建设经费和“人头费”供应等与其他地方政府等同的财政支出责任。

  其二,在机构编制上,地区党政群人数明显少于地级市。按中央规定,行署可设机构1O个左右,市政府可设机构3O个至40个;地区党政群总体编制500人至900人,市则为700人至6700人。可以说,作为世际上的一级政府,地区缺乏应有的“人手”和机构配置。当然,地区或许存在超编制配备的情况,但地级市和其他地方政府同样如此,且具体超编比例还未必比地区低。

  其三,在管理权限上,县、县级市原本应该算作地区的下级组织,但是,省可以绕过行署直接将有关编制、人事、劳动管理等的命令下达到县市。“行署在其辖区内对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没有自主权,主要是按照上级指示行事的,不论某种机构在辖区内是否有必要设置或存在,也不论机构是否重迭,行署必须按照上级的意志执行。”

  因此,地区对所辖县市的约束力比地级市弱。其四,在招商引资上,由于地区行署不是法定的一级政府,外商可能会因找不到法律依据、不了解地区的性质,甚至怀疑其合法性,而不愿与地区建立较长久的经济联系。尽管在权能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地区行署还是有效地起着一级政府的作用。而且,地区这一级政府的日常工作量并不比其他地方政府少。

  我国地方有省、市、地区、县、乡、镇、区等几种建制。如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初步划分,市、镇、区是主管城镇和工业的;县、乡是主管农村和农业的;省虽兼管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但它作为最高地方政府,主要任务是辅助中央,因而更多倾向于政治功能和各项工作的宏观统筹;处于地方高层政区和低层政区之间的专区专署(地区行署的前身)反倒真正兼管城市和农村两种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全部工作,工作量较大。

  进入新时期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地区同样是各级政府中兼管农村和城市的主力军。改革开放初期,地区行署刚刚建立、立足未稳,却面临着打开改革局面、启动农村和城市两个层面经济体制改革的艰巨任务。例如1978年8月辽宁省铁岭地区行署建立后,一方面在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另一方面确立了“从实际出发,扬长避短、通过竞争,推动联合,努力办起一批具有地区特点、有竞争能力、有发展前途的骨干企业”的指导思想,扩大企业自主权。又如,湖北省荆州地区行署1986年至1990年在农村逐步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农村经济联合社,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推行各级领导林业生产任期目标责任制;在工商企业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开展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改革,鼓励发展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行署不仅要兼管农村和城市,还要实行全面、直接的微观管理。如1995年,有学者在安徽省阜阳地区实地考察发现,阜阳地区行署“对本辖区内国民经济计划、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等负有全面责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均在其工作范围之内。1991年至1993年9月,阜阳行署共发布决策性公文147件。其中,有关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粮食的文件占19.73%,包括“以工补农、以商补农措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细则”“小麦种子专业村工作细则”等;有关工业、商业、建筑业的文件占13.61%,包括“关于‘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决定”“国合商业企业‘四放开’改革实施意见”“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

  除工作量较大外,地区行署还要面临一轮又一轮市领导县、省直管县等体制改革所带来的被撤销的可能。1983年实行市领导县后,出现了第一轮撤销地区的高潮,当年即有32个地区被撤;1993年第二轮撤销高潮到来,仅一年间就撤掉了12个地区;1999年中央指示“其余地区建制也要逐步撤销”,随后一年中又减少了21个地区。三轮“大撤销”之间还夹杂零星“小撤销”。2002年试行省直管县,2003年,全国的地区数量从1982年的170个锐减至18个,平均每年撤销7.24个。

  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行署还是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对农村的脱贫致富、城市的政企分开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了贡献。例如1986年,第一轮撤销地区的高潮刚过,福建省宁德地区成立地委书记和行署专员为正、副组长的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区脱贫工作。此后,“行署连续3年派工作队员到贫困县参加扶贫工作”。经过努力,至1992年,宁德地区16.6万个贫困户中,有16.1万户解决了温饱问题,脱贫率达97%。

  当年,宁德地区开放促开发扶贫综合改革试验区被国务院批准列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在城市改革方面,1984年3月,宁德行署成立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0月,在条件成熟的工厂企业中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同时开展计划、财政、税收、价格、金融、劳动工资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建立市场体系的雏形,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

  又如1993年至2000年,山西省运城地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同时也是第二、三轮撤销地区的高潮中,按照建设“工业和农业大区”的战略部署,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使各项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特别是资本经营和中小企业改革,在全省、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类似的地区行署政务贡献不胜枚举。在弱势权能、较大工作量、自身立足未稳、存在被撤销可能的情况下,地区行署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改革与建设任务。对此,要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客观的评价。

  从系统论的角度说,行政体制乃至政治体制不仅是系统,而且均为庞大系统。更何况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悬殊,行政大系统的良性运作,必定是其下省、地区、县、乡、镇等子系统良性运作的结果。这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每个子系统都是行政链条上唯一的、不可或缺的一环,且在链条的恰当位置发挥自身积极效用;二是各子系统之和需具有“一加一大于二”的整体效应,即每个层次的政府与其他层次的政府和谐搭配、相辅相成。新时期的地区(行署)制度即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地区行署代表省政府统管千余县和数百市,在省县之间发挥了积极效用。有学者在安徽省阜阳地区进行考察,结论是:“在实践中,县政府的运行更多的是依赖行署的指导,而不是省政府的指导。因此,在省和县及县级市之间设立地区行政公署有着客观性。”同样,在贵州省毕节地区,“中央和省的方针政策,由地区行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具体贯彻执行的措施,向所辖各县进行部署;省政府的工作布置,多是通过地区行署向所辖各县具体安排”。可见,在新时期地方各项建设取得的成就中,有地区一份功劳。

  直到开始第三次撤销地区行署即1999年时,59个地区行署尚管辖着493个、占全国23.4%的县级单位(全国共2109个县级单位)。如若从更长时段看,从地区行署的前身——1932年至1949年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算起,到1949年至1966年的专区专署、1967年至1977年的地区革命委员会,再到新时期的地区行署,这一制度跨越了将近一个世纪。而且虽经多轮撤销,仍有少数地区行署保留至今。如此悠长的历史本身就是地区(行署)制度历史合理性的直观反映。可以说,很多时候正是因为有了地区行署,省县之间的行政链条才能顺畅运转,省县子系统才能实现辐辏化和结构稳定化,整个行政系统和政治系统才能保持完整性和系统性。

  1983年中央提出撤销地区、推行市领导县时,曾提及地区(行署)制度的弊端:“在政治、经济紧密相连的一个地区和城市内,往往存在着地、市、县、镇几套领导机构,层次重迭,部门林立,行政工作人员越来越多;人为地造成城乡分割、条块分割的局面,工作中互相矛盾,抵消力量;严重地阻碍着城乡的互相支援,束缚着经济、文化事业的协调发展。”应该说,这些问题确实存在。

  地区本应为精干的派出机构,却“超规越制”地形成了近似一级政府的结构与规模,且与其他地方政府一样屡有膨胀超编之势,由此多增一级行政成本支出。首先指出这一弊端的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实行市领导县而上呈中央要求撤销地区的公文,多强调地区浪费行政成本,增加非生产性财政负担。如1988年,河北省廊坊地区行署在申请撤销廊坊地区、实行市管县的理由中称:“在市政建设和机构设置等方面,地市两级也难免产生重复和重迭。”一般来说,“地区建什么市里也要求建什么,地区有什么,市里也要求有什么,如地区有老干部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礼堂、图书馆等,市也都有一套。地区有物资仓库,市也建,地区有银行的各中心支行,市也要求在同一地方建分支机构等等。重复建设造成人力物力的很大浪费”。

  随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发现:只要是地区和地级市并存的地方,必定“两套平行机构,重复设置,矛盾突出”,“不仅党政机构如此,许多事业单位如报社、学校、医院、电台、电视台也都是两套”。一些主张撤销地区行署的政论性文章,首要理由亦大多如此。如2000年,有人指出:有的地区“仅人头费一项开支就得几千万元,使地区财政不堪重负”。从历史学的角度看,对策性研究未必能够揭示地区(行署)制度的全貌,不过,其所指出的这一弊端还是客观存在的。

  新时期,政学两界和地方政府频繁反映:地区行署与同城的市县存在矛盾,降低了行政效率。例如中编办指出:“地市并存于一地,加剧了城乡分割,阻碍了商品流通⋯⋯使许多领导同志和党政综合部门的时间、精力浪费在解决矛盾、协调关系之中,降低了工作效率。”有学者写道:“部分地区机关与地级市机关同在一地⋯⋯工作中扯皮的现象屡屡发生,地市关系极难协调,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

  上述说法句句确凿。从1978年建立时起,地区行署的这一问题即逐渐显露出来。但值得注意的是,自古“府县同郭”就是造成管辖权纷争的重要原因之一,何况当代?地区行署一般设在城市,其中一部分设在中等城市即地级市内。“在一个不太大的城市里,同时并存着两个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行政实体,行使着同样职权而又互相独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诸多矛盾问题”。

  1982年,全国有地区行署170个,其中与省会城市同城的有4个,与地级市同城的有28个,与县级市同城的有83个。多个行政层级组成一个以城市为中心的同心环结构,其行政功能的辐射范围必然有重合和交叉,出现浪费和争夺亦属必然。中编办指出:1993年,全国110个地区中有14个与地级市并存一地,“个别地区如河北石家庄、广西南宁甚至是地区、地级市与省会城市‘三位一体’,弊端更甚”。

  对此,2000年,任职于该办的钱其智撰文提出:地区“与所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发生直接冲突,带来区域间的城乡分割、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盲目生产、资源浪费、流通堵塞等严重后果,影响城乡和条块的相互支持与合作,阻碍以城市为中心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发展”。

  不仅中编办如是说,地方政府,尤其是地区所辖的市县更是不断强调这一弊端。如与河北省廊坊地区行署、地委同城的廊坊市表示:“由于在地区的‘屋檐下’建制小、资金筹措力差或不足、‘位微言轻’等,制约着廊坊市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如迁入廊坊的近三十个中(央)省直单位,这些师级、军师级单位在基本建设、征地、子女人学就业等问题上,与当地政府不免产生一些摩擦,作为县级政府的廊坊市处理有争论的问题,往往无能为力,很多问题都要地区出面”。由此,增加了协调的层次,降低了解决问题的速度。总之,“地辖市在资金筹措、内外交往中多受限制,被地区管、卡、压、榨,抬不起头来,发展不起来”。

  有学者指出,“在仍实行由省的派出机关管县的地方,县的自主权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截留和钳制”,各项发展无不受限。因此,地区所辖县市和相关专家一致要求撤销地区,实行市领导县。

  阿里地区是西藏自治区唯一的地区,公元前后称羊同,元朝称纳里,明朝称俄力思。阿里地区面积33.717万平方公里,是西藏面积第二大的地级单位,仅次于那曲市。阿里地区行政公署驻噶尔县狮泉河镇,下辖7个县,共有7个镇和30个乡。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阿里地区常住人口为123281人。阿里地区位置偏远,噶尔县城周围是荒山,植被较少,这里的交通干线是新藏公路。噶尔城区中心有一条狮泉河,这条河流是印度洋水系。

  1954年设阿里总管,管辖仲巴洛强、普兰宗、札布让宗、达巴宗、日土宗、噶大克等宗溪。1960年设阿里专区,专署驻噶尔昆沙。1966年阿里专署由噶尔县迁驻噶尔县狮泉河。噶尔县由雅沙迁驻昆沙(因民主改革时在昆沙设噶尔新乡乡政府,故昆沙又称噶尔新村)。1970年阿里专区改为阿里地区,地区驻噶尔县狮泉河。1979年3月7日复归西藏自治区领导。同年2月5日正式成立阿里地区行政公署。1997年,地区行政公署驻狮泉河镇。辖噶尔、普兰、措勤、革吉、改则、扎达、日土7县。自从2017那曲撤地设市之后,阿里地区是西藏最后1个没有地改市的地区。

  大兴安岭地区,黑龙江省辖地区,全区共辖4个区、1个县级市、2个县,管辖区域总面积8.3万平方千米(其中所辖加格达奇区、松岭区地权属内蒙古自治区)。截至2020年11月1日,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大兴安岭地区常住人口为33.13万人。

  1964年2月1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会战指挥部,开发建设大兴安岭东北坡。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行政区一部分,黑龙江省黑河专区呼玛县全部和嫩江县行政区一部分划归会战区。同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于大兴安岭会战区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省辖市级),受会战指挥部和行政区所在省(自治区)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政府领导。各林业公司设区政府,林场设乡(镇)政府。

  1965年1月,林业部在大兴安岭会战区设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大兴安岭特区政府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1967年11月26日,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特区革命委员会。

  197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领导。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大兴安岭地区。原属黑河地区的呼玛县和原属呼伦贝尔盟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全建制划归大兴安岭地区管辖。1979年5月30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鄂伦春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原属鄂伦春自治旗的加格达奇区、松岭区仍由大兴安岭地区管辖,但原属地权不变。

  1980年9月4日,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行政公署,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982年3月6日,大兴安岭林管局企业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单独运作,仍直属林业部,与行政公署合署办公。

  1986年1月29日,国务院批准行署、林管局所在地加格达奇区为县级区建制。 1996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仍与行政公署合署办公。2020年4月2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成立,结束了林区56年政企合一的历史。

  未来大兴安岭地区要撤地设市,就必须要解决大兴安岭地区的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地权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的问题。如果能够将这两个区的土地权属从内蒙古自治区划给黑龙江省,那么大兴安岭地区就可以撤地设立黑龙江省地级大兴安岭市了,大兴安岭区就成为了地级市的市辖区。

  喀什地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地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全区共辖1个县级市、10个县、1个自治县,总面积16.2万平方千米。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喀什地区常住人口为4496377人。

  民国十九年(1930年)废道改行政区,设喀什行政区,列为新疆第三行政区。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析出莎车、泽普、麦盖提3县与和阗区的叶城县合并,设立新疆第十行政区(莎车区),管辖莎车、泽普、麦盖提、叶城4县。至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第三区(喀什区)、第十区(莎车区)分别改为专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5月25日,喀什市成立。1954年8月21日,南疆行署成立,喀什专署撤销,其所辖喀什市及疏勒、疏附、英吉沙、岳普湖、伽师、巴楚、蒲犁7县归南疆行署直接领导;莎车、和田、阿克苏3个专区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亦由南疆行署领导。1956年6月30日,南疆行署和莎车专署撤销,南疆行署所属阿克苏、和田2个专区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领导,原南疆行署直属县(市)及原莎车专区各县由新成立的喀什专区管辖。喀什专区管辖喀什市及疏勒、疏附、英吉沙、伽师、岳普湖、巴楚、麦盖提、莎车、泽普、叶城、塔什库尔干11个县。1971年1月11日,喀什专区更称为喀什地区。

  2015年新疆喀什地区就已经按照国家民政部的相关要求,经喀什地区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撤销喀什地区设立喀什地级市的请示》、实施方案、行政区域调整图等。若能实现喀什地区撤地建市,将撤销县级喀什市,成立噶尔区,撤销疏附县、疏勒县,分别成立疏附区和疏勒区。

  阿克苏地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地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出机关。全区共辖7个县、2个县级市,分别是阿克苏市、库车市、温宿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驻阿克苏市。总面积13.25万平方千米。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阿克苏地区常住人口为2714422人。

  清代平定准噶尔部后,设阿克苏办事大臣,后设阿克苏郡王。清光绪八年(1882年),设阿克苏道;光绪十年(1884年)始建阿克苏城。民国十七年(1928年),改阿克苏道为阿克苏行政区。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更名为第四行政区并设立行政长管公署。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改为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50年7月成立阿克苏地区革命委员会,1978年11月改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1983年8月,阿克苏县改为阿克苏市,属阿克苏地区领导。

  2016阿克苏开始进行撤地设市准备工作,并成立工作专班.2016年3月10日,新疆阿克苏地区召开撤地设市征求意见座谈会,就阿克苏地区撤地设市方案和地名命名征求意见。2017年正式进行申报。根据《阿克苏地区撤销地区设立地级市实施方案》,撤销阿克苏地区设立阿克苏地级市,撤销县级阿克苏市设立姑墨区。拟设阿克苏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区、县的管理体制,辖1个区、8个县,即姑墨1个县级区,库车、沙雅、新和、拜城、温宿、阿瓦提、乌什、柯坪8个县。行政区划调整后,地级阿克苏市及所辖各区、县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范围、人民政府驻地等均保持不变。

  和田地区 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5个地区之一,和田地区行政公署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署驻地和田市。和田地区总面积24.81万平方千米。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和田地区常住人口为2504718人。和田地区共辖8个县级行政区,包括1个县级市、7个县,分别是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和田地区,古称于阗,藏话意思为产玉石的地方。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改和阗行政区为和阗专区,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50年,设立和阗专区专员公署。1959年9月改和阗为和田。1971年6月改和田专区为和田地区,1977年建立和田地区行政公署,1979年建立和田行政公署。

  自2016年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五个地区撤地设市工作会议后,和田地区撤地设市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了领导机构,抽调了相关人员,研究制定撤地设市实施方案,召开了撤地设市动员会议。2016年4月1日,新疆和田地区召开撤地设市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地区撤地设市各项事宜,完成上报《撤销和田地区设立和田地级市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请示和《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和田市设立玉都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和田地区撤地设市后,和田市有望撤市设玉都区,甚至和田县也有望撤县设区,这样就将解决和田县有县无县城问题及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三个政府同驻一个市区的问题。

  塔城地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塔城地区行政公署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塔城地区总面积10.54万平方公里,辖3个县级市、3个县、1个自治县。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塔城地区常住人口为1138638人。分别是塔城市、乌苏市、沙湾市、额敏县、裕民县、托里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城地区行政公署驻塔城市。

  民国十八年(1929年),塔城道改为塔城行政区,下辖塔城、额敏、乌苏、沙湾4县与和什托洛盖县佐。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三区革命临时政府在塔城行政区辖境设塔城专区,辖塔城、额敏、裕民、和丰、乌苏、沙湾6县。 8月,三区革命临时政府塔城专员公署成立。

  1950年8月中共塔城地委成立。1950年1月塔城专员公署成立,辖塔城、额敏、裕民、乌苏、沙湾、和丰6县。1976年石河子市成立,从沙湾县划出460平方公里。在国家大规模建设开发中,塔城地区所属的克拉玛依、独山子、石河子、奎屯等市区相继从行政辖区内划出。 1984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伊犁地区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塔城地区。

  塔城地区撤地设市准备工作从2016年2月19日开始至4月15日结束。2016年3月12日,地区撤地设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塔城市撤市设区区名征集座谈会。按照《塔城地区撤地区设立地级塔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塔城市及时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塔城市撤市设立县级区名称的公告》,通过广泛征集民意,共梳理出巴克图、塔尔巴哈台、楚呼楚等名称,拟作为塔城市撤市设区后区政府驻地名称。塔城地区和阿勒泰地区一起撤地设市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将不再下辖地区,这将彻底解决了地厅级的伊犁州既管地区又管县市的问题。

  阿勒泰地区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阿勒地区行政公署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阿勒泰地区边境线市,分别是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福海县、富蕴县、青河县,阿勒泰地区行署驻阿勒泰市。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阿勒泰地区常住人口为668587人。阿勒泰地区是中国西北唯一与俄罗斯接壤的地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北通道和新疆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重要节点城市;拥有3个国家类陆路口岸,也是人类滑雪起源地。

  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科布多办事大臣,并移驻承化寺(今阿勒泰市)办事,实行科阿分治,此为阿勒泰地区正式建制之始。民国初年(1912年),阿勒泰地区建制沿袭清末旧制,为办事长官辖区。民国三年(1914年)8月,改称阿尔泰地方,仍属中央政府直辖。民国八年(1919年)6月归并新疆省,改置阿山道。民国十八年(1929年),改道为新疆第六行政区(阿山区),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8月后,阿山行政长公署改称新疆第六区(阿山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行政区遂简称为阿山专区。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9月,三区革命临时政府成立阿山专员公署。至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7月,新疆省联合政府成立后,三区阿山专员公署仍称新疆阿山专员公署。

  1954年,改承化县为阿勒泰县,阿山专区改为阿勒泰专区。1971年,改阿勒泰专区为阿勒泰地区。1975年8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区划问题的批复》规定,阿勒泰地区隶属伊犁州管辖。1984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伊犁地区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重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阿勒泰地区。

  2016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地设市工作会议,阿勒泰地区跟塔城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一起启动了撤地设市工作,并按程序将撤地设市请示和相关资料上报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阿勒泰地区撤地设市后,阿勒泰市将撤县设区,可以考虑市辖区名为金山区或雪都区。

  阿拉善盟是内蒙古自治区盟,盟行政公署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阿拉善盟边境线万平方公里。阿拉善盟共辖3个旗,另设4个自治区级开发区,盟行政公署驻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截至2021年末,常住人口有26.54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中面积最大、人口最少。

  1954年4月,成立宁夏省蒙古自治区,辖阿拉善旗和磴口县,为专区级地方政权,隶属宁夏省管辖。同年10月,因宁夏省建制撤销并入甘肃省,宁夏省蒙古自治区易名甘肃省蒙古自治区。1955年3月,甘肃省蒙古自治区改称甘肃省蒙古自治州,额济纳旗自治区更名为额济纳自治旗。1955年11月,甘肃省蒙古自治州易名甘肃省巴音浩特蒙古族自治州。

  1956年2月,设立巴彦淖尔盟,辖阿拉善旗、额济纳旗、磴口县和巴彦浩特市,归属内蒙古自治区。1958年4月,巴彦淖尔盟与河套行政区合并,为内蒙古自治区派出机构,盟府迁至三盛公;同年8月,巴彦浩特市撤销,为镇级建制。1961年4月,阿拉善旗分设阿拉善左旗和阿拉善右旗。1969年7月,阿拉善左旗划给宁夏回族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划给甘肃省。1979年7月,阿拉善左旗、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1980年5月,成立阿拉善盟,隶属内蒙古自治区,为地区级建制,辖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和额济纳旗。

  未来阿拉善盟肯定会考虑撤盟设地级市,但是具体叫什么名字呢?其实可以考虑阿拉善盟撤盟设巴彦浩特市,也可以考虑叫阿拉善市。

  兴安盟是内蒙古自治区辖盟,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兴安盟西北部与蒙古国接壤,边境线个旗,分别是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突泉县、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 ,兴安盟行政公署驻乌兰浩特市。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6月,兴安盟在伪满洲国统治下设立兴安省,省府驻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月16日,内蒙古东部葡些民族上层人士,在兴安盟的葛根庙召开了东蒙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东蒙自治政府,并建立了东蒙自治军。兴安盟也同时成立,上属东蒙自治政府,下辖五旗一街。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5月15日,东蒙总分会在王爷庙召开节东部地区临时代表会议,宣布撤销东蒙自治政府,成立由东北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动联合会双重领导的兴安省人民政府。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在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正式成立。同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决定将王爷庙改称乌兰浩特市。

  1949年11月23日,为便于对内蒙古西部地区的领导,将内蒙古自治政府由乌兰浩特市迁驻张家口市。1952年内蒙古成立东部区行政公署,驻乌兰浩特市,兴安盟的建制随之撤销。原兴安盟与呼纳盟合并,改称呼伦贝尔盟。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批准恢复兴安盟建制,同时恢复乌兰浩特市建制。

  未来兴安盟将肯定会撤盟设地级市,地级市名很有可能继续保持兴安市,也可以考虑更名为乌兰浩特市,而乌兰浩特市也将撤市设市辖区时更名。

  锡林郭勒简称锡盟,是内蒙古自治区辖盟,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锡林浩特为主中心,二连浩特和多伦为副中心,以乌里雅斯太为东部重点节点,其他旗(区)政府所在地为骨干支撑。全盟辖2个市、9个旗、1个县、1个管理区、1个开发区。分别是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多伦县、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太仆寺旗、正蓝旗。此外还有乌拉盖管理区1个管理区、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开发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驻锡林浩特市。截至2021年,锡林郭勒盟常住人口为111.57万人。

  清崇德、顺治、康熙年间,对锡林郭勒河一带的苏尼特、阿巴嘎、阿巴哈纳尔、浩济特、乌珠穆沁等五部先后分别设置左、右翼两个旗,共10旗均设扎萨克,会盟于锡林河北岸的楚古拉干敖包山上,命名为锡林郭勒盟。

  民国三年(1914年),设置察哈尔特别行政区域。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设察哈尔盟。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改为蒙古联盟自治政府。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废除了封建王公制度,成立察哈尔盟人民政府和锡林郭勒盟人民政府。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察哈尔盟辖5旗。1950年,将多伦、宝昌、化德3县划归察哈尔盟。1949年将锡林郭勒盟原来的10旗编为5旗,即东部联合旗、中部联合旗、西部联合旗、苏尼特左旗和苏尼特右旗。1958年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盟合并,撤销察哈尔盟,改称锡林郭勒盟,辖9旗两县。1969年,将锡盟所辖的苏尼特右旗、二连浩特市、化德县划归乌兰察布盟。1980年将苏尼特右旗和二连浩特市划归锡盟。1983年,撤销阿巴哈纳尔旗改设锡林浩特市。

  未来锡林郭勒盟肯定会撤盟设地级市,而关于新设立的地级市名称,可以考虑继续保持锡林郭勒之名,叫锡林郭勒市或锡林浩特市;而县级锡林浩特市则可以考虑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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