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女子下班途中被杀凶手被捕交代:怪她生得太好看
时间:2025-02-26 21:13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2017年的一个早晨,湖北某村里传来焦急的呼喊声,原来前天夜里,有户人家的儿媳妇小娟没有回家。

  小娟在村里附近的工厂上班,每天傍晚都会回家,即便加班也风雨无阻地要骑电动车回家,因为家里有等着她的孩子,一夜未归,电话也打不通,实在太反常了。

  遍寻无果后,小娟的公公叫了几个邻居沿着她通勤的路搜寻,在离村不远的一条小马路上找到了小娟骑的电动车,电动车附近有斑斑血迹,大家预感不妙,随即去报了警。

  警方对案发地附近进行了大面积搜索,找到了许多滴状血迹,推测小娟可能被人打伤并搬运到其他地方,且从血迹的间隔距离和现场的情况来看,施害者应是有交通工具的,可能是摩托车或是三轮车一类。

  遗憾的是,案发路段没有监控覆盖,无法第一时间确认嫌疑人,时间每多过一秒,小娟的遭遇不处的风险就多一分。

  警方结合她的通勤路线,调取了沿途的监控,当晚她加班到深夜,也许是放心不下家里的孩子,没有在宿舍歇脚,而是骑电动车赶回家,截至事发路段前,她一直安然无恙。

  由此警方猜测嫌疑人可能是住在案发地附近的,且十分熟悉监控死角。在监控视频中一辆可疑的摩托车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这辆摩托车几乎是一路尾随小娟,直到消失在监控中。

  监控消失处距离案发地并不远,中间没有岔路口,人烟也稀少,如果他不是嫌疑人,就可能是目击证人。随后警方找到了这个摩托车的主人,就是小娟同村的张某。

  在调查张某的过程中,警方发现他的作案嫌疑极大。他没有不在场证明,家中还搜出了小娟的手机,摩托车上还检测到小娟的血迹,种种证据都指向他就是凶手。

  张某无法自圆其说,在警方的讯问下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遍寻不着的小娟到底被他藏在哪里了?他又为何要对小娟下毒手?

  据张某交代,他和妻子感情不好,那段时间在闹离婚。他没有固定工作,家里全靠妻子支撑,家里还有一个年迈的父亲,一旦妻子走了,他就再也过不了潇洒的生活,所以坚决不答应离婚。

  为此夫妻俩三天两头吵架,他心里烦躁,到镇上和人喝酒,晚上回来时看到同村的小娟,许久没和妻子交流感情的他,对年轻漂亮的小娟起了歹心。

  他一路跟随,离开监控区域后故意开摩托车撞了小娟的电动车,小娟摔倒后要和他理论,被他趁其不备给拖到了附近的草丛里,小娟极力反抗,想要呼叫,张某掐住了她的脖子,后对她实施了犯罪行为。

  将其杀害。为了毁灭罪证,他把小娟的尸体带回了自己家,藏在了红薯窖里。但警方找到小娟时,她已经被分尸,可见张某的罪孽远比他说得深重。

  调查案件的老刑警,在看到尸检报告时,还升起了一股熟悉感,猜测张某的恶也许在1998年就已经种下。

  那一年当地有一个初中女学生也是被QF后杀害,作案手法和张某如出一辙,只是当时因刑侦技术有限,案件一直没有进展,才尘封了十多年。

  果不其然,警方重提旧案时,张某明显慌张,他没想到时隔多年警方还未放弃那桩“悬案”。警方趁机攻破了他的心理防线,他承认那一年的案子也是他犯下的。

  那么当年为什么没人怀疑他呢?原来张某作为家里的唯一男丁,从小被父母宠溺,导致他不学无术,不知上进。当年也是见色起意,犯下案子后,他母亲发现了他衣服上的血迹,知道他闯了大祸。

  但没有劝他去自首,反而怕他受惩罚,帮他处理尸体,给他做不在场证明,误导警方。也正是那一次的侥幸,助长了他心底的恶念,让他以为只要毁灭了证据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这才有了第二次的惨剧。

  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而他的母亲也涉嫌包庇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出于卑劣的目的,残害两条人命,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对造成了严重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他的最终结局虽然没有公布,但以他的情节,判死刑的可能性最大。

  而其母亲犯包庇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他母亲在2015年已经去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一个人的恶,毁了两个家庭。小娟的孩子再也见不到疼爱自己的母亲,张某的孩子也要背上父亲罪孽的阴影。

  作恶的人总是抱有侥幸,可这世上最不可靠的就是“侥幸”,没有一个夜晚不会迎来天明,也没有一种恶行能永远掩藏,遵纪守法,但行善事,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负责。

(责任编辑:)

关键词:

随机推荐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