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之城插曲这是不是真相?
时间:2023-04-10 13:23来源:未知 作者:小编 点击:996

  ●本次权益变动后,杨军先生持有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0,45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7%。

  公司于2023年4月9日收到股东杨军先生发来的《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告知如下:

  杨军先生于2023年4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本次权益变动后,杨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45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7%。具体权益变动如下:

  2、杨军先生已按规定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军先生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60,800的股份,其已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杨军先生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杨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

  2023年3月11日,公司披露了《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杨军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2,091,852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023年4月9日,公司收到杨军先生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的告知函》。杨军先生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股份计划。

  2023年4月9日,公司收到杨军先生的告知函,因个人原因,杨军先生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科技”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碳元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资金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继续减持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6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45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997%,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成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关键词:

随机推荐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