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出问题,不仅要惩办犯错法官,院长也要担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全省法院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将问责的矛头直指各级法院的院长。据悉,因为“眼花法官案”,河南陕县法院院长何建中成为新规定下第一个被问责的法院领导。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今后还将制定引咎辞职制度,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重大错误,法院院长要引咎辞职。
上级领导要为下级犯错承担责任,改变过去“抓小放大”的问责模式,河南省高院此举可贵可赞,其中蕴含的行政伦理值得大力弘扬,这不仅对司法系统,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完善问责机制都具有借鉴意义。
“眼花法官案”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经查,河南陕县法院法官水涛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目前水涛已被逮捕,陕县法院主管副院长霍建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问责至主管副院长,按说已经相当严厉,该就此打住了,但河南省高院认为,陕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建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因此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从人情角度看,水涛枉法是个人行为,并非领导授意或批准,院长受罚似乎有些冤,挺倒霉的;但从行政伦理角度看,出现水涛这样的法官,说明该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出了问题,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负领导责任。用大白话说就是:下级犯错,是因为上级没有管好,所以上级被连带问责一点都不冤。
“负领导责任”是人们耳熟能详的说法,但现实中人们看到的情形往往是:一方面,下级犯错,上级百般袒护,拿各种理由为其开脱,有的单位还以“临时工”、“临聘人员”为借口,极力撇清犯错者与本单位的关系,如此,遑论上级负什么领导责任;另一方面,本单位或辖区内出了问题,确有一些领导干部说自己“负有领导责任”,但这通常只是表表高姿态,纯属套话、空话、场面上的话,并没有实质性问责,最后什么责任都没有承担。
因“负领导责任”而被问责或引咎辞职,这种事情在国外如同家常便饭,在我们国家,以前似乎也不鲜见。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后,时任吉林市副市长蔡玉和等人被问责,时任吉林市市长刚占标更是因“负有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这样的“旧闻”让人有恍如隔世之感——如今,矿难、水灾、火灾、塌桥等事故不断,何曾见哪个地方主官引咎辞职?能严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很不错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现象常见,又有多少单位领导被连带问责?能够秉公查处违法乱纪者就很不错了。
“负领导责任”不能成为一句空话,“下级犯错领导担责”应当成为一种问责常态和基本行政伦理。唯有对领导干部施以更大的问责压力,才能促使他们以更强的责任感管好自己的下级,以更大的紧迫感管好自己的辖区。官位越高权力越大,所肩负的责任也越大,从权责对等的角度看,上级领导也应为下级犯错承担责任。否则,下级难免不断犯错,上级总是无责一身轻,这样当领导未免太惬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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