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509条条文释义与案例评注
时间:2023-11-01 20:17来源:未知 作者:小编 点击:996

  合同履行是合同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以确保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中,只有遵守这些基本准则,才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当事人期待的合同利益才能实现。

  1.遵守约定原则,亦称约定必须信守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履行过程一切都要服从于约定,信守约定,约定的内容是什么就履行什么,一切违反约定的履行行为都属于对该原则的违背。遵守约定原则包括:(1)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标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履行,且均须适当,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2)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全部而完整地完成合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及合同履行的各个方面均应适用,根据 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具体包括:(1)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一是及时通知,二是相互协助,三是予以保密。(2)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3.绿色原则,依照民法典第9条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绿色原则。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向被告孙某提供网架球坯,共计110530元,至今仍剩余41530元未支付,并于2017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2017年3月5日,今欠王某某球坯款41530元,署名孙某1。庭审中,被告承认孙某1是其小名,该欠条系被告出具。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孙某辩称:如果原告给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就将货款给付原告,原告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就不给 付货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原告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所欠货款有欠条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153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发票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义务分为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在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除非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联系。而交付普通发票的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本案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已将网架球坯交付被告,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被告尚未支付全部货款。因被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先开具发票再付款”的约定,故被告不能以原告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作为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被告亦未提出反诉,被告可另行诉请原告开具发票,在本案中,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违反附随义务可否成为原告拒绝给付货款的抗辩理由。附随义务的存在是为了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法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尽管如此,在某些情况下,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有可能会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对方有权提出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违反附随义务方履行附随义务。本案中,原告未履行给付发票的附随义务,有可能会导致被告无法实现申报税款等目的,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被告 主张“原告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就不给付货款”实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法官在未要求原告开具发票的前提下判令被告给付货款,是否恰当值得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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